

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
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分區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不適合裝設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時,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當某一工作區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時,可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三、對于照度要求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單獨裝設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裝設局部照明。
第2.0.2條 照明種類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和障礙照明。其中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裝設備用照明;
二、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處于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裝設安全照明;
三、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裝設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衛照明應根據需要,在警衛范圍內裝設;
六、障礙照明的裝設,應嚴格執行所在地區航空或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照度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工業企業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條 照明設計標準值應為生產場所作業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條 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根據工作場所和視覺作業的具體要求,應按高、中、低選取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采用照度范圍的中間值。
第3.1.4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高值:
一、Ⅰ~V等的視覺作業,當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于500mm時;
二、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三、識別對象在活動面上,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四、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時;
五、識別對象反射比小時;
六、當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第3.1.5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低值:
一、進行臨時性工作時;
二、當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第二節 照度標準值
第3.2.1條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 表3.2.1
視覺作業特性 |
識別對象的最小尺寸 d(mm) |
視覺作業分類 |
亮度對比 |
照度范圍(Lx) |
|||||||
混合照明 |
一般照明 |
||||||||||
等 |
級 |
||||||||||
特別精細作業 |
d≤0.15 |
Ⅰ |
甲 |
小 |
1500 |
2000 |
3000 |
- |
- |
- |
|
乙 |
大 |
1000 |
1500 |
2000 |
- |
- |
- |
||||
很精細作業 |
0.15<d≤0.3 |
Ⅱ |
甲 |
小 |
750 |
1000 |
1500 |
200 |
300 |
500 |
|
乙 |
大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
精細作業 |
0.3<d≤0.6 |
Ⅲ |
甲 |
小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
乙 |
大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
一般精細作業 |
0.6<d≤1.0 |
Ⅳ |
甲 |
小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
乙 |
大 |
200 |
300 |
500 |
75 |
100 |
150 |
||||
一般作業 |
1.0<d≤2.0 |
Ⅴ |
- |
- |
150 |
200 |
300 |
50 |
75 |
100 |
|
較粗糙作業 |
2.0<d≤5.0 |
Ⅵ |
- |
- |
- |
- |
- |
30 |
50 |
75 |
|
粗糙作業 |
d>5.0 |
Ⅶ |
- |
- |
- |
- |
- |
20 |
30 |
50 |
|
一般觀察生產過程 |
- |
Ⅷ |
- |
- |
- |
- |
- |
10 |
15 |
20 |
|
大件貯存 |
- |
Ⅸ |
- |
- |
- |
- |
- |
5 |
10 |
15 |
|
有自行發光材料的車間 |
- |
Ⅹ |
- |
- |
- |
- |
- |
30 |
50 |
75 |
第3.2.2條 當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作為一般照明時,在經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場所,其照度標準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條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應按該等級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選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時,不宜低于50Lx。
第3.2.4條 對于一般生產車間和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可按本標準附錄二采用。
第3.2.5條 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
第3.2.6條 廠區露天工作場所和交通運輸線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四的規定。
第3.2.7條 對于備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0.5Lx。
第3.2.8條 照明設計計算照度值應為表3.2.1、附錄二、附錄三和附錄四的照度標準值除以表3.2.8所規定的維護系數值。
維護系數值 表3.2.8
環境污染特征 |
類 別 |
照明器擦洗次數(次/年) |
維護系數 |
清 潔 |
儀器、儀表的裝配車間,電子元器件的裝配車間,實驗室,辦公室,設計室 |
2 |
0.8 |
一 般 |
機械加工車間、機械裝配車間、織布車間 |
2 |
0.7 |
污染嚴重 |
鍛工車間、鑄工車間、碳化車間、水泥廠球磨車間 |
3 |
0.6 |
室 外 |
道路和廣場 |